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劉昱昀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簡易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玟蒨訴訟代理人 謝志忠 黃莉婷 蔡育旻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9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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