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李宏秀
被 上訴人 非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
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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