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38號
PCDV,104,訴,738,2015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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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億國通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真善健康生技有限公司羅文彥因104年
度訴字第738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00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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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善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國通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