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46號
PCDV,104,訴,2546,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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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藍文良
被   告 陳建章即順富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1 萬7429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正(見訴字卷第6 頁)。該裁定已於104 年9 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訴字卷第8 頁)。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2 紙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1頁、第43至44頁),其訴自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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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