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79號
PCDV,104,訴,2379,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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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79號
原   告 金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曄鴻
被   告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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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