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23號
PCDV,104,訴,2323,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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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23號
原   告 劉秋妍(原名為劉秋插)
被   告 呂俊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8,36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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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