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23號
原 告 劉秋妍(原名為劉秋插)
被 告 呂俊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8,36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