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7號
原 告 高智營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被 告 李莫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陸
拾貳萬肆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
,扣除已繳裁判費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尚應補繳貳仟柒佰柒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