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30號
原 告 廣裕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俊
被 告 碧格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彥川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
貳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柒仟柒佰貳
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伍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5 日內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
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
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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