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75號
原 告 徐韡庭
被 告 朱伶
一、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