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47號
PCDV,104,補,3647,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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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47號
原   告 連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文君
被   告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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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