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43號
PCDV,104,補,3643,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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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43號
原   告 登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翔妮
被   告 平安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參
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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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平安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