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43號
原 告 登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翔妮
被 告 平安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參
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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