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13號
原 告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高 瑩律師
被 告 蘇政賢
蘇政賢即紅泰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陸仟柒佰叁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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