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590號
PCDV,104,補,3590,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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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90號
原   告 劉興明
被   告 廖仁興即聖元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3,37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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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