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79號
原 告 神龍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翠華
被 告 溫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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