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579號
PCDV,104,補,3579,201510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79號
原   告 神龍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翠華
被   告 溫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1/1頁


參考資料
神龍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