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519號
PCDV,104,補,3519,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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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19號
原   告 張增源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黃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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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