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86號
PCDV,104,補,3486,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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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86號
原   告 游旻慈 
被   告 戴肇鋒 
      戴至黎 
      戴淑珍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德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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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