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86號
原 告 游旻慈
被 告 戴肇鋒
戴至黎
戴淑珍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德秀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