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淳豪
被 告 林志堂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138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824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