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22號
PCDV,104,補,3422,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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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22號
原   告 李孟賢
被   告 池輝水
      李繼旺
      李繼全
      李丹月
      李丹貴
      楊月美
      李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壹萬參仟
貳佰貳拾柒元(計算式:109,000×94.14×1/6+109,000×560.
04×1/6+109,000×320.86×1/6=17,713,227,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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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