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22號
原 告 李孟賢
被 告 池輝水
李繼旺
李繼全
李丹月
李丹貴
楊月美
李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壹萬參仟
貳佰貳拾柒元(計算式:109,000×94.14×1/6+109,000×560.
04×1/6+109,000×320.86×1/6=17,713,227,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