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19號
PCDV,104,補,3419,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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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19號
原   告 李文經
被   告 新北市私立西雅圖幼稚園
法定代理人 陳正芳
被   告 光榮吉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新北市私立西雅圖幼稚園
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46.25平方公尺
,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
積之價額為據(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 、3 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情形
,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肆萬
玖仟陸佰陸拾捌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5342元
×占用土地面積346.25平方公尺=5724966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捌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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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