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99號
PCDV,104,家訴,99,2015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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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孔昭彬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1日以104 年度家訴字第99號所為之民事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
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孔志東102 年6 月24
日遺囑真正,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5,137,498 元,須徵第二審裁判費77
,8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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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