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孫維芳
孫靜靜
孫非非
孫菲娜
孫凌燕
共同代理人 張志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孫文遠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孫文遠
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任書。均須經大陸地區主管機
關之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原聲請狀所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任書係影本,非原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