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4年度,31號
PCDV,104,司聲繼,31,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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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孫維芳
      孫靜靜
      孫非非
      孫菲娜
      孫凌燕
共同代理人 張志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孫文遠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即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孫文遠
   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任書。均須經大陸地區主管機
   關之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原聲請狀所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任書係影本,非原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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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