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高麗貞
王嘉雯
王嘉菱
王志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明峰(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3 樓)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4年9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明峰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