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364號
聲 明 人 羅凱婷
羅凱勝
黃嫣麗
羅敏真
羅弘翔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凱元
張雅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5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羅鑄金生前最後住所為「臺北市○○區○○ 街000巷0弄0號4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及聲請狀記載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 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