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704號
PCDV,104,司繼,1704,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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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黃玉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且依同法第1176條第6 項所定,必先順位之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始輪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繼承,是茍 若先順位之繼承人未完全拋棄繼承,即無任由次順位繼承人 聲明拋棄餘地。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黃玉霞係被繼承人黃成銘之姊 ,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 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成銘為聲明人黃玉霞之弟,被繼承人於 104年6月10日死亡,其父黃秀艾、母黃郭嫌均已歿等事實, 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 證。然查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子女黃冬款黃鈺芠黃嘉玲黃宇隆及其孫子女鄭宇庭、廖恩浩、廖恩典雖經 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569號准予拋棄繼承在案,惟被繼承 人之孫子女楊豐明江庭維江帛維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明 時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函送戶 籍資料2紙附卷可稽。是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 承人之孫子女楊豐明江庭維江帛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 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明人黃玉霞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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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