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439號
PCDV,104,司繼,1439,201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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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未預納聲請費用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4年9月3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其請求命繼承 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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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