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099號
PCDV,104,司繼,1099,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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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
聲 明 人 蘇詩媛
      陳詩婷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新北院清家潔104年度司繼字第1099號所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關於聲明人蘇詩媛陳詩婷之部分應予撤銷。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蘇詩媛陳詩婷係被繼承人楊雅 淳之孫,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4月26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切結書、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楊雅淳與聲明人蘇詩媛陳詩婷係祖孫關係 ,被繼承人於104年4月26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 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 子女即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中長子陳炳睿、長女陳慧玲雖 已於本件聲請案件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 拋棄繼承(已准予備查在案),惟尚有次女陳慧茹於本件聲 明人提出聲請時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本院家 事庭電話紀錄單及索引卡查詢在卷足憑,是依民法第1139條 規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女陳慧茹為繼承人,則繼承順 序在後之孫子女即本件聲明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本院於104年5月15日新北院清家潔104年度司繼字第1099 號所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關於聲明人蘇詩媛陳詩婷 之部分,因有錯誤,爰依職權將本院前揭原函該部分予以撤 銷,改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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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