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9號
TCDV,90,重訴,39,200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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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林建財
  被   告 周家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周百錄
  被   告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指定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文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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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周家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