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江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國金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以其所有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 2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 債6,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 約書等影本為證,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5 年8 月15 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等在卷可稽,依形式上觀之,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 人雖以相對人未清償借款,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既 未屆清償期,聲請人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