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95號
PCDV,104,司執消債更,195,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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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熙祥
代 理 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 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見卷 第6頁)。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見卷第74頁 ),其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 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72期(即6年 ),第1-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以下同)1,500元,總清償 金額共計108,000元,清償成數為41.4004%(無擔保及無優 先債權總額260,867元)。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104年9 月22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 方案,並就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陳述 意見。表決結果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皆於104年9月25日收受限期確答 文書,卻遲至104年10月2日仍未為確答,債權人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於104年9月25日收受限期確答文書,然其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之文書遲至同年10月5日始到院,有本院收狀戳日 期為憑,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因此,同 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共3位,代表之債權金額佔總債權金 額之百分之百,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 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 陳報狀在卷足憑(見卷第63、82-90頁)。三、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 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 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 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張熙祥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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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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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8,000元 │
│2.總清償比例:41.4004%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起,以1個月為1│
│ 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1,5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 ,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
│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
│ 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 │
│ 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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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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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
│ │ │ │ │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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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88 │3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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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37,048 │15,338 │2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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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223,731 │92,626 │1,286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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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 │
│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
│ 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
│ 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
│ 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
│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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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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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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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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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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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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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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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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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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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