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張小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392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提 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查,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101 年至103年度)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幾 乎全數用於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是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 受償總額288,000元,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西元 2005年出廠之汽車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財產歸屬清單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回函在卷可參,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總額不致過低。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經查,債務人現為朋陽派報社之送報人員,觀諸債務 人所提出之薪資單,計算出自103年1月到104年3月間 之薪資平均約為21,963元,與債務人陳報之更生後每 月預估薪資22,000元,並無顯著差異。是債務人預估 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2,000元作 為還款標準,應堪採信。
(二)次查,債務人單獨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85年生,父親 欄空白),以新北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840元核之,認債務人每月對其未成年子女所支出 之扶養費以6,000元計之,堪認合理。又債務人之子目 前就讀大葉大學二年級,於大學畢業前應有扶養之必 要,故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第1年度至第3年度需有扶 養費之支出,並於第4年度起將扶養費全數列入還款, 實屬合理。又債務人之母親名下並無財產,扶養義務 人為債務人及其他兄弟姊妹共5人,扣除老人年金後由 5名子女分擔,每月需支付扶養費2,000元,亦屬合理 。
(三)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中每月預估收入為22,000元,扣 除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金額1,000元、扶養費用共 8,000元後,僅餘13,000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本院認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目前社會現狀,僅得過 著節省之生活,況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第37期至第72期 願提高還款至7000元表達誠意,但日常生活總會有臨 時性、額外之支出,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 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 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堪認合理。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 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扶養費用應以扶養親屬免稅額作 為計算基準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 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清 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 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 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以作為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依據;而「最低生活費」,係由中 央、直轄市之主管機關(社政)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佈當地區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 十定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可知政 府訂定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應屬維持個人基本生活之最 低需求,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 賦稅政策之考量,兩者不可相提並論。故以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債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之標準,較符合社會實情,債權人認此部分應以扶養 親屬免稅額為計算基準,進而主張債務人每期還款之
金額應可提高,應非可採。又債務人目前勞保投保年 資僅6年,於99年退保,此有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查, 應無領取勞保退休金之可能,並予敘明。
三、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 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2.總清償比例:10.55﹪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至第36期每期清償1,000元,第37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7,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前,將如 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 ,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 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 ,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 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7.更生方案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21,883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118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826元
二、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54,990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93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654元
三、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94,838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145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013元
四、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29,234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47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332元
五、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3,156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9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59元
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31,199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85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593元
七、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64,124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243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704元
八、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22,746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45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315元
九、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16,226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79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555元
十、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8,185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40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277元
十一、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83,034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67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470元
十二、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3,931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16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113元
十三、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債權金額:34,706元
第1期至第36期還款金額:13元
第37期至第72期還款金額: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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