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621號
PCDV,104,司促,33621,2015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淑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陸佰捌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鄭淑紅於民國85年2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002629570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0年
   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1年2 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下同)22551 元及費用3495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淑紅  │自民國 091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4186│     │02月 1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