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淑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陸佰捌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鄭淑紅於民國85年2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0026295705)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0年
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1年2 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下同)22551 元及費用3495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
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2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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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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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淑紅 │自民國 091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4186│ │02月 1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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