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610號
PCDV,104,司促,33610,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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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何存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何存忠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463670571514138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576元及費用191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
  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何存忠於民國94年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55200001320278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7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10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6
  9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何存忠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0940│6705715141│10月 06日  │      │       │
│  │元  │386    │起     │      │       │
├──┼───┼─────┼──────┼──────┼───────┤
│ 003│新臺幣│何存忠 552│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2933 │0000132027│10月 06日  │      │       │
│  │元  │806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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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