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573號
PCDV,104,司促,33573,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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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7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何玟萱即何湘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貳佰叁拾
  元,及其中柒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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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