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黃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柒仟玖
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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