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276號
PCDV,104,司促,33276,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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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何方伶即何秀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肆佰叁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陸仟叁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
  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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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