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何方伶即何秀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肆佰叁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肆萬陸仟叁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
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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