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240號
PCDV,104,司促,33240,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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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周信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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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