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209號
PCDV,104,司促,33209,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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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簡子超
債 務 人 劉祝英
一、債務人劉祝英簡子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叁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子超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劉祝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3萬8,84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子超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3,81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祝英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釋明文件另寄。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祝英、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53816│子超   │5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祝英、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3816│子超   │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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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