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675號
PCDV,104,司促,32675,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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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67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華銀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陸佰伍拾
  叁元,及其中捌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壹拾貳萬伍仟叁佰玖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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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