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游世盟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1號
),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所為之羈押處
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世盟對犯罪事實均坦承犯行 ,無串證之虞。又家中有年邁雙親,哥哥也長期洗腎,家中 經濟全靠被告1 人,因此陷入困境,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 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於為處分之日起或處分送達後 5 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 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項、第418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 羈押係由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時,經訊問被告後所為, 屬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本應以聲請撤銷或變更為不服 該處分之救濟方法(即「準抗告」),被告雖具狀表明抗告 之旨,實係誤聲請撤銷處分為抗告,揆諸上開說明,應視為 已依法聲請撤銷、變更原處分,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據 被告之自白、證人廖志明、廖新貴及同案被告石家華、李順 琮之證述、位置圖、材積表、價金查定書、相片等卷證資料 及扣案證物,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 項、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6 款之加重竊取森林貴重木罪嫌疑重大,又 所供與同案被告李順琮、石家華前後供述未盡相符,有事實 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 之必要,裁定於106 年4 月6 日予以羈押等情,業據本院審 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卷宗無訛。惟該承辦法官業 於106 年4 月24日以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 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鎮○○路000 巷00號後釋放等情,業 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簡表1 份在卷可按。本件被告既已未受前開羈押之執行 ,則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