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34號
PCDV,104,司促,32234,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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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3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徐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零柒拾柒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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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