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34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徐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零柒拾柒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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