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219號
PCDV,104,司促,32219,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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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秀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肆仟肆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捌仟壹佰玖拾叁元部分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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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