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蔡子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柒佰捌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子渝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
優惠貸款(帳號:4636705715581425),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104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4 月19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441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
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
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二)緣相對人蔡子渝於102 年8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44936660614794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
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213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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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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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子渝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414 │ │4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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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蔡子渝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75925 │ │9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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