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2030號
PCDV,104,司促,32030,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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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030號
債 權 人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違約金新臺幣伍萬元加計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查違約金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故本件聲請違約金新臺幣 5 萬元加計利息部分,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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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