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俊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陸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捌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第一期計收違約金叁佰元,逾期第二期計收違約金肆佰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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