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郭淑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玖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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