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玲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捌
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