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680號
PCDV,104,司促,31680,201510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玲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捌
  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