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626號
PCDV,104,司促,31626,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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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郭怡君即郭桂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叁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當月未繳金
  額達伍萬零壹元至捌萬元者,每月以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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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