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晴慧
債 務 人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施聰明
債 務 人 張幸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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