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561號
PCDV,104,司促,31561,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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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5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晴慧
債 務 人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施聰明
債 務 人 張幸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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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