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117號
PCDV,104,司促,31117,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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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17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債 務 人 呂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叁佰壹
  拾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玖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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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