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惟昇
債 務 人 張連春
債 務 人 凌玉翠
一、債務人凌玉翠、張惟昇、張連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叁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惟昇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張連春、
凌玉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32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惟昇自民國104 年4 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5,09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連春、凌玉翠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凌玉翠、張│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5092 │惟昇、張連│3月17日起 │9月03日止 │八三 │
│ │元 │春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4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凌玉翠、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092 │惟昇、張連│4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春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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